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郭錦茂律師
郭泰和律師
複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 告 綠盟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李佳殷
訴訟代理人 詹家杰律師
陳秉榤律師(0000000解除委任)
被 告 王碧惠即良泰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邱馨儀律師
鄭哲維律師
被 告 湯進國
陳春進
孫榮輝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
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25日
宣判,茲因原告於後所提出之民事陳報
暨更正狀之內容與言詞辯論終結前之主張及聲明不同,涉及
兩造權益,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性,
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
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