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盟企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佳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碧惠即良泰起重工程行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2萬 7,91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9萬5,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
萬7,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