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消字第24號
原 告 柯心儀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黃茗豪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許晋豪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邱錦超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號
朱志偉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號
許祐豪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號
吳品誼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蕭泰昇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邱立偉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黃美麗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黃祿翔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邱瑞興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謝靜怡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周愉晴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連怡鈞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賴昭宏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曾鈺婷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謝春郎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共 同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 告 總誼建設有限公司
邱俊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所為判決,
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本判決主文關於「
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部分,於原告分別以如各編號『原告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之部分,補充判決為「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部分,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各編號『原告應供
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各編號『應准許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
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112年度消字第24號判決漏未就「被告願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部分
予以判決,
爰依法為
本件補充判決,並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