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總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柯心儀、黃茗豪、許晋豪、邱錦超、朱志偉、許祐豪、吳品誼、蕭泰昇、邱立偉、黃美麗、黃祿翔、邱瑞興、謝靜怡、周愉晴、連怡鈞、賴昭宏、曾鈺婷、謝春郎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112年度消字第24號民事判決,於114年1月9日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5,9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8,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並
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