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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全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彩鳳    住○○市○○區○○里○○○街00                             巷00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分唄貸款公司


            大眾理財諮詢中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冠昌當舖
            陳致廷  
            陳柏邑  
            白昇艷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1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附表1
編號
種類
土地建物坐落
權利範圍
備註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分之1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2分之1

3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0○號房屋
10分之1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