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全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芯瑜即張佩雯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0年度消債補字第80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2年8月4日止。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以112年度消債全字第12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