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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全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彩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分唄貸款公司

            大眾理財諮詢中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冠昌當舖
            陳致廷  
            陳柏邑  
            白昇艷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0年度消債補字第202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2年7月28日止。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以112年度消債全字第18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