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
相對人(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00 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維民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419,957元
,前曾以書面向
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
惟伊現平均每
月收入約34,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支出及
扶養費後,實不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
108年、109年、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含配偶及子女)、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收
切結書、存摺影本(含配偶及
子女)、收入
切結書、保險單資料等為證,並有本院 110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 621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
可稽。顯見其每月
平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
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顏世傑
本裁定已於113年2月26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