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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監宣字第 1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乙○○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即民國113年1月13日死亡,有乙○○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