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監宣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 住○○市○○區○○巷0○0號
相 對 人 ○○○
關 係 人 ○○○
主 文
一、宣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監護人。
三、指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母,相對人因智能障礙、陳舊性腦中風,經送醫治療,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
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同意書:同意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3.親屬系統表。
6.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民國113年1月31日澄高字第1132078號函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相對人因「多重病因引起的認知障礙症」,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相對人之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