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監宣字第1153號
聲 請 人 張00 住○○市○○路0段000巷0號
相 對 人 陳00
主 文
一、宣告陳00(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張00(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玉鳳之
監護人。
三、指定簡00(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00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2日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就諞,於同7月3日確認罹患「晚發型阿茲海默病之癡呆症」,經醫療後均不見起色,相對人生活已無法自理,亦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兒媳簡00(下稱簡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兒媳簡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
身心障礙證明。
4、親屬系統表。
5、親屬團體會議說明書及同意書: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簡美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6、簡美霞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7、臺中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20日中榮醫企字第1134200658號函
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㈡、相對人因罹患重度晚發性失智症,呈深度失智狀態,達重大
精神障礙程度,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玉鳳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簡美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註:
民法第1113條
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