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監宣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主 文
一、宣告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
監護人。
三、指定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9日因梗塞性腦中風,經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相對人生活已無法自理,亦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配偶丙○○(下稱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配偶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4、親屬系統表。
5、親屬團體會議說明書及同意書: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6、丙○○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7、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13年2月2日(113)童醫字第207號函
暨所附成年監護(輔助)鑑定書。
㈡、相對人因罹患梗塞性腦中軓所致之失智症,達重大
精神障礙程度,幾乎無回復可能性,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註:
民法第1113條
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