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監宣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林哲毅
相 對 人 林王鳳嬌(已歿)
理 由
一、
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林王鳳嬌(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3年1月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
揆諸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