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破字第3號
相 對 人 三禾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相對人破產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第2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依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
破產財團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1,602,000元,故核定
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21,602,000元,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
爰依
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