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偉鈞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漢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鉅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