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文心豐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嶸昌
被  上訴人  品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向本院補附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