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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2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其民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
上訴人    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雲瀚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黃仁慧 
            吳健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76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新臺幣29萬5000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3%,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岳文煜,變更為賴其民,有臺中市南區區公所函文可證(本院卷71頁),賴其民已於民國112年8月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又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仁慧,嗣變更為吳雲瀚,此有臺中市政府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本院卷209、215頁),吳雲瀚已於112年10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201頁),上開聲明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均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09年間就上訴人社區之安全管制工作企劃、執行、監督等事宜,簽訂駐衛保全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自109年11月30日19時至110年11月30日19時止,由被上訴人於上訴人社區提供24小時之駐衛保全服務,其中人力配置為:保全4哨(A、B、C哨及車道哨)、組長哨1哨,值勤時間為:早班自6時30分起至18時30分,晚班自18時30分起至隔日6時30分,上訴人應於次月15日前給付被上訴人前1個月之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57萬1200元(含營業稅5%)。上訴人卻以被上訴人有如附表所示空班等事由,巧立名目扣款,分別於110年1月之服務費短少給付6萬元、110年2月之服務費短少給付4萬元、110年3月之服務費短少給付27萬5000元,共計37萬5000元,經被上訴人於110年6月16日以存證信函催告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仍拒絕給付,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7萬5000元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雖有37萬5000元管理費未給付,惟被上訴人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缺失,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應扣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1萬至6萬元不等之款項,共應扣款37萬5000元,經扣款後,上訴人已無積欠管理費,被上訴人請求無理由等語置辯。
三、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給付合計37萬5000元本息,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萬5000元,及自110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上訴本院審理範圍。)
四、本院協同兩造協議整理不爭執事項及爭點,結果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前就上訴人社區之安全管制工作企劃、執行、監督等事宜,簽訂系爭契約,契約期間自109年11月30日至110年11月30日,上訴人於110年1月服務費少給付6萬元、110年2月服務費少給付4萬元、110年3月服務費少給付27萬5000元,共計37萬5000元。
    ⒉系爭契約附件一之第5條人員更換規範約定:「⒈安管人員更換,見習時間不得低於3天;機動人員見習時間應視情況加長。⒉社區經理更換,交接時間以15天計算。⒊鼎力保全所屬之所有管理人員不得有出現空哨、沒人值勤管理社區事務情形,倘出現上述情形者,將視情形嚴重程度最少罰款1萬元以上;若造成重大事故發生損害,將追究原因並照價賠償」;系爭契約附件三之第11點則約定「空班」罰款1萬元/日。
    ⒊附表編號1、4、5、9、12第2點、13、14、15均有空班之情形。
 ㈡爭點:
    ⒈被上訴人於附表編號2 、3 、6 、7 、8 、10、11、12第1點部分,是否有空班之情形?
    ⒉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每次空班情形得扣款金額為何?
五、本院之判斷:
  ㈠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契約,上訴人尚有37萬5000元服務費未給付,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契約可證(支付命令卷11至13頁),認實在。
  ㈡據系爭契約附件一第5條人員更換規範:「⒈安管人員更換,見習時間不得低於3天;機動人員見習時間應視情況加長。⒉社區經理更換,交接時間以15天計算。⒊鼎力保全所屬之所有管理人員不得有出現空哨、沒人值勤管理社區事務情形,倘出現上述情形者,將視情形嚴重程度最少罰款1萬元以上;若造成重大事故發生損害,將追究原因並照價賠償」;附件三第11點則約定「空班」罰款1萬元/日(支付命令卷21、25頁);又就系爭契約約定「空哨、沒人值勤」與「空班」係屬相同之情形,兩造均不爭執(本院卷83頁),足認附件一第5條第3項所約定「空哨、沒人執勤」之罰款事由(下稱系爭第3項罰款事由),原則上每日僅可罰款1萬元,若無特殊嚴重程度,每日尚無從罰款超過1萬元之金額。系爭契約僅有約定系爭第3項罰款事由,故該項所載「倘出現上述情形」等語,亦僅及於該項所列「空哨、沒人值勤」違約狀態之罰款事由,至同條第1項、第2項既非以違約狀態之文字表示,且亦無若違反第1項、第2項之約定時,應如何罰款之記載,則該第1項、第2項自非系爭第3項罰款事由之範圍。
 ㈢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應扣款之情形,並應扣罰如附表各編號所示1萬元至6萬元不等之款項等語。被上訴人於附表編號1、4、5、9、12第2點、13、14、15均有空班之情形,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上訴人據系爭第3項罰款事由可就上開8次空班各扣款1萬元,故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請求管理費扣款8萬元,應屬有據。又若被上訴人有系爭第3項罰款事由,原則上每日罰款1萬元,已如前述,上訴人既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長時多哨空班等特殊嚴重程度,其單方扣款超過1萬元部分,尚屬無據。另附表編號7、8、10、11、12第1點部分,既有被上訴人所雇用之見習人員到場代班,尚非系爭第3項罰款事由所載「空哨、沒人值勤」之情形,至多僅屬同條第1項「見習人員見習時間未達3日」,上訴人就此部分主張依系爭第3項罰款事由扣款,應屬無據。
 ㈣又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2、3、6、13空班之情形,並未提出證據證明,難認可採。上訴人雖以被上訴人有製作及持有「工作勤務交接日誌」(下稱系爭交接日誌),可證明此部分空班之情形,上訴人拒不提出系爭交接日誌,依民事訴訟法第282之1第1項之規定,應認上訴人主張上開事實為真實云云,惟系爭契約期間僅至110年11月30日,系爭契約未約定被上訴人於終止後仍應繼續保存契約期間之相關文件,且上訴人系爭契約終止時,並未要求被上訴人應繼續留存,亦未要求被上訴人提供影本,被上訴人自無於系爭契約終止後特別保留系爭交接日誌之必要,被上訴人辯稱系爭契約終止後,並未留存系爭交接日誌,尚屬可採。又上訴人係遲至112年10月4日始具狀請求被上訴人提出系爭交接日誌(本院卷167至168頁),已距系爭契約終止1年10個月以上,上訴人此時未能提出系爭交接日誌,尚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係故意將系爭交接日誌滅失、隱藏或致礙難使用,自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之規定,逕認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2、3、6、13空班為實在。另上訴人所提出聲明書(本院卷239頁),雖有記載訴外人劉家豪、鳳兆文、鄒亞東之姓名及聲明日期,然被上訴人已否認該私文書之真正,上訴人未舉證證明上開聲明書確由劉家豪、鳳兆文、鄒亞東簽名,難認上開聲明書簽名及內容之真正,自無從以此證明被上訴人有附表編號2、3、6、13空班之情形。
  ㈤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給付之服務費,經上訴人以附表編號1、4、5、9、12第2點、13、14、15所示空班事由,各扣款1萬元,即合計應扣款8萬元外,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管理費29萬5000元,核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9萬5000元,及自110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未及審酌被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3空班部分於本院已不爭執,於逾上開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將於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附表:                         
編號
日期
罰款事由
罰款金額
工作日誌
1
110年1月13日
1.A棟早班許庭瑜遲到,由晚班安管王耿堃延長至9:30下班。
2.9:30由早班組長先代A
  哨安管。
3.11:45機動代班陳俊良
  接班。
9:30~11:45空班2小時,罰扣款1萬元。
原審卷二第43頁
2
110年1月17日
1.早班安管組長劉國民於14:00因身體不提前離開。
2.14:00副主委先代班。
3.14:30經理代班。
4.18:30交接予晚班安管
 組長。   
14:00~18:30早班安管組長4小時空班,罰扣款1萬元。
未提出
3
110年1月20日
1.車道哨機動代班安管林義洲,利用上班時間請組長代班後外出辦理私人事務。
2.組長代班時間為13:45~15:50。
13:45~15:50空班2小時,罰扣款1萬元。
未提出
4
110年1月28日
1.A棟早班安管許庭瑜因身體不適請假,由晚班安管延長至7:30下班。
2.7:30~8:30早班組長
  代A哨安管。
3.8:30~9:30社區組長
  代A哨安管。
4.9:30~11:30副主委
  代A哨安管。
5.11:30機動代班人員陳
  俊良接班。
7:30~11:30空班4小時,罰扣款1萬元。
原審卷二第45頁
5
110年1月29日
1.A棟早班安管身體不適請假,由晚班安管延長至7:00下班。
2.早班安管組長於7:00代A哨安管至18:45下班(晚班遲到)。
A哨早班安管全天空班,罰扣款1萬元。
原審卷二第47頁。
機動代班站A哨、補班人員站C哨。
6
110年1月30日
1.A棟早班安管身體不適請假,由晚班安管延長至7:30。
2.早班安管組長於7:30代A哨安管至18:30下班。
3.副主委7:30~18:30
 接早班組長職務。 
空班達11小時,罰扣款1萬元。
未提出
7
110年2月1日
1.早班安管組長請假、A哨早班請假,由見習早班組長陳孝仁暫代A哨早班勤務。
2.機動代班安管林義洲教導見習組長及處理社區事物。
見習者不得計算正班值勤,空班12小時,罰扣款1萬元。
原審卷二第49頁
8
110年2月4日
1.早班安管組長劉國民請假,由見習早班組長陳孝仁暫代職務。
2.A棟早班安管由見習人員代班杜乙蓉代班。
3.早班安管組長劉國民於看完醫生後,11:30回社區繼續執行職務。
見習人員不得值勤,A棟早班安管空班12小時,早班安管組長空班5小時,罰扣款(2人)共計2萬元
原審卷二第51頁
9
110年2月11日
1.A棟晚班安管王耿堃遲到後曠班。
2.晚班機動安管馬鳳雀(代組長職)於18:30~21:02暫代職務。
3.21:02~5:30由機動
  代班蔡奇星接班。
4.5:30由晚班機動安管
  馬鳳雀(代組長職)接
  替至6:30交接班。
空班3.5小時,罰扣款1萬元。
原審卷二第55頁
10
110年3月1日
1.A棟早班安管林宜臻休假,見習安管李文輝直接接班A棟安管。
見習人員不得值勤,全天空班12小時,罰扣款6萬元。
原審卷二第59頁
11
110年3月2日
1.早班安管組長請假,晚班組長延至7:30下班。
2.7:30~10:00由社區
  經理接班。
3.10:00~12:10由社區
  督導林副總接班。
4.12:10由見習安管林玄
  峰接班。
見習人員不得值勤,空班3.5小時,罰扣款1萬元。
原審卷二第59頁
12
110年3月3日
1.早班安管林宜臻請假,於9:30離開社區,見習安管李文輝直接站班。
2.C棟早班安管林宏信休假,由A棟早班安管接班至8:30,10:00督導林副總接手安管勤務,12:10見習安管林玄峰到達C棟,12:30代班安管林東霖到達C棟接班,林副總於12:57離開社區。 
1.見習人員不得值勤,空班9小時,罰扣款4萬5000元。
2.空班6小時,罰扣款3萬元。
原審卷二63頁
13
110年3月27日
1.早班安管組長身體不適請假,6:30~13:00由副主委代組長職。
2.13:00~15:30由秘書
  接班。
3.15:30~18:30社區經
  理到達社區接班。
早班安管全天空班,空班扣罰款1萬元,累計計算共6萬元。
未提出
(被上訴人不爭執空班)
14
110年3月29日
1.早班安管組長陳孝仁曠職,8:45~18:00由人事蕭經理接替早班組長職。
2.18:00晚班安管林全信
  提早接班。
早班安管組長空班2小時15分,罰扣款1萬元。
原審卷二第69頁
15
110年3月31日
1.早班安管組長陳孝仁曠職。
2.A棟早班安管李文輝請假,機動代班安管林玄峰(本日代組長職)代A棟安管;代班安管林東霖站B棟安管職。
早班組長空班,罰扣款1萬元,累計扣款共計6萬元。
原審卷二第73頁
合計金額
37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