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上字第488號
一展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參 加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賴俊穎律師
郭姿君律師
視同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游存淼
被上訴人即
林郭素絨
林俊銘
林俊凱
林淑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林俊銘、林俊凱本人為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二、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依
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
成年。又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
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
再開已終結之
準備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所明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規定甚明。
二、查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林俊銘、林俊凱分別為民國95年2月5日、00年00月0日出生,有戶籍資料在卷(見本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卷第47頁)可查,其於本件112年2月9日起訴時為未
成年人,固應由其母即林淑婷為法定代理人,行使其權利義務。然林俊銘、林俊凱
迄今已滿18歲,而已
成年,則林淑婷之法定代理權已告消滅。因
兩造迄均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命林俊銘、林俊凱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訴訟程序因有前述事由,需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趙薏涵
法 官 廖聖民
如對本裁定關於承受訴訟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