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2號
原 告 林東右
被 告 高偉翔
上列
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本院卷第59頁),嗣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聲明刪除連帶二字之記載(本院卷第151頁),核屬更正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追加,先予敘明。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以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且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將來可幫助車手成員進行現金提領而切斷資金金流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進行洗錢,竟於111年3月4日某時,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8樓欣欣時尚旅店松山站內,將其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下稱
系爭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宏南」之人使用,並約定提供系爭帳戶資料,可獲得15萬元之
報酬。嗣「陳宏南」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於111年2月11日某時,透過網路向原告佯稱可以投資股票獲利
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10時8分許,匯款60萬元至系爭帳戶,並遭「陳宏南」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轉帳方式將款項提領一空。爰依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為真實。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得對於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同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另民事上之
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
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若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
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定
參照)。即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苟各行為人之故意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與詐欺集團使用,雖僅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對原告之詐欺行為,然此與原告所受損害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屬共同侵權行為人,自須與對原告施行詐術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60萬元,核屬有據。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112年6月16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簡上附民卷第17至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
原告係於刑事簡易第二審程序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應適用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程序。又兩造上訴利益均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本判決於宣示時即告確定,自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是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六、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
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
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
必要費用,自
無庸為
訴訟費用負擔問題,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吳金玫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