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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5號
抗  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藍秀櫻
            藍貴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藍貴櫻」之記載,應更正為「藍秀櫻」。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