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295號
抗 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藍秀櫻
藍貴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相對人「藍貴櫻」之記載,應更正為「藍秀櫻」。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