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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宗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宗 
聲  請  人  楊奉忠即乘發工程行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  對  人  保証責任臺中市其峰農產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劉美釗 
相  對  人  柯佳伶 
            蕭奕萱 
            蕭仁偉 
            張國賓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111年度勞費執字第3359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度勞退費執字第3359號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