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宗原營造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楊奉忠即乘發工程行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保証責任臺中市其峰農產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劉美釗
相 對 人 柯佳伶
蕭奕萱
蕭仁偉
張國賓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之
主文及理由中關於「111年度勞費執字第3359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度勞退費執字第3359號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