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玉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鄭叔謀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8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