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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斯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新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68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0,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