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林漢崇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鄭揚帆、張順超、凱丞開發有限公司、宸鏞開發有限公司、長生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龍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