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陳慶鴻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謝南陽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起訴狀記載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