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永奇昌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22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58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