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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阜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萬8,4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4萬6,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8,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