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震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