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269號
原 告 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舜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242,457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