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胡瑞珊
被 告 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丕育
被 告 陳丕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萬400元。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被告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預定於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及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興建之【西屯匯】建案編號B5棟第22樓共1戶房屋(如附件一簽約圖所示),以及地下第壹層平面式停車空間2位,其車位規格為長5.5公尺,寬2.5公尺(如附件二簽約圖所示編號第295、296號),至遲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使用執照並辦理保存登記後,並至遲在114年4月30日前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且至遲於114年6月30日前通知原告進行交屋並點交予原告,上開房屋及停車空間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6萬元,有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在卷可參;聲明第二項求為:陳丕育及陳丕宗應至遲於114年4月30日前,將其所有上開房屋及停車空間坐落之基地(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及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51/100000,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上開土地交易價額為1,044萬元,有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