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31號
原 告 梧桐院子築藝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珅泳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