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林育暄
李虹真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37,4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