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林宏睿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萬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