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400號
原 告 大鉅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育
臻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4,461元【計算式:美金268,251.67元×30.995(
訴訟繫屬日民國112年6月6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8,314,4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3,36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