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呂佳儒
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德琪、永安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7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因
聲請調解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48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