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506號
原 告 順利寶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嘉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按原告
起訴狀所載請求
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7萬2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112年8月18日星期五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