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525號
原 告 峰晟運輸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鈞喆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23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7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41,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