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701號
原 告 王建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唐聖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被告林清照、被告麗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另第2項請求違約金,
核與聲明第1項之請求具依附、牽連關係,係以一訴附帶請求之性質,依
上開說明,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