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侯安河
侯吉三
侯吉造
侯慶來
侯慶典
陳麗淮
共 同
李秉謙律師
被 告 侯文奬
侯喬凱
侯達瑋
陳秀悅
侯政男
侯銅鐘
侯定谷
侯癸田
侯昭賓
侯志和
侯傑勛
侯傑翔
侯傑能
侯李盆
侯室福
侯樹株
侯世吉
上谷祖有限公司
被 告 侯一成 臺中市○○區○○街0號之53
侯昭村 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待補正之情事: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
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10項,均係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如民事
起訴狀附圖1所示之
地上物除去騰空,並將其所占用系爭土地範圍如附表所示,返還予全體共有人等語,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08,017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8,808元。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資料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附表:
| 原告主張被告等占用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1編號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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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