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蔡金昌
被 告 冠麗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0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9月18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