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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7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98號
原      告  宥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發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萬96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萬3,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