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816號
原 告 凱順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蕙貞
原 告 楊文政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素惠、開鉅電腦輔助工程有限公司、何江標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