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831號
原 告 徐玉枝
一、原告與
被告陳金泉、泉盈事業有限公司、陳曉盈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陳金泉、泉盈事業有限公司、陳曉盈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金泉、泉盈事業有限公司、陳曉盈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5萬5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4萬02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萬9704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