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943號
原 告 柴可汗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木時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22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260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