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982號
原 告 東莞市康的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丁茂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959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應將購買自原告之口罩機器及如附表所示之生產口罩用的所有原物料及設備返還予原告,
上開返還標的之價額依原告所提
買賣契約為新臺幣(下同)140萬8,000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