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陳聖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9,012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7萬7,1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7萬7,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51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