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089號
原 告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天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麗華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
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於接受執行法院
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
異議,
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明不實,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
核屬「
確認之訴」之性質,自應以
系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被告即債務人陳麗華對被告天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源公司)1,000股股份存在
(下稱系爭股份),而依原告陳報被告天源公司變更登記表,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500,000元,已發行股份總數50,000股,每股金額為10元,
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即為系爭股份之價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0,000元(計算式:1,000股×每股金額10元=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