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被 告 泉勝木工股份有限公司
李忠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6571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