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匯中開發有限公司
上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
訴之聲明:㈠請求確認
被告持有如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722號民事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不得執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722號民事裁定對原告為
強制執行。核其
上開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均為
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按上開民事裁定附表所示本票之票面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8,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