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200號
原 告 吳秀珍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梓瑄、洪誌鴻、周富庸、侑通實業有限公司、陳泰興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起訴狀記載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